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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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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核准稿)


序言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在毛主席、周总理亲切关心关怀下,于1959年成立的长江工程大学。长江工程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以“长江”命名的高校。1972年长江工程大学停办,1974年在湖北省赤壁市恢复建校,定名长江水利水电学校,1982年成立了长江职工大学,2003年学校改制更名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学校由水利部划转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08年学校回迁武汉办学。2009年丹江口职工大学进入,2021年湖北工业经济学校进入,形成了文化大道主校区、长江新区校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学校是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职院校、湖北省“双高院校”建设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长江工院”);英文译名:Cha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CJIT;互联网域名:http://www.cjit.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根植水利、立足湖北、对接产业、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坚持“三步奋进、重回高点、再办本科”的“三步走”战略,坚持跨越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改革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设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社会知名的特色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争取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坚持育训并举,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

第八条学校党的关系在省委,归口省委教育工委管理。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

第十条学校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打造“契合高职特点、符合时代特征、体现水利特性、蕴含长江特质、彰显学校特色”的“五特”思政工作模式。

第十一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水利为特色、工科为骨干,多专业大类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系)、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颁发学历证书。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依法开展与“政行企校社”的交流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

(七)在上级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制定绩效分配方案。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制度体系,对学校人财物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大力弘扬在建设发展中形成的办学精神、大赛精神、“办考”精神、战疫精神,在学校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中持续培育宝贵精神,不断丰富长江工院人的精神谱系。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党风引领校风、作风、教风、学风,积极培育“团结、文明、诚信、清廉”的校风和优良的作风,大力培育“传道授业、日精日进”的教风、“尚能精技、匠人匠心”的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训是:修德、勤学、笃行、创新。

第十九条学校校徽由学校中英文校名和其上方的圆形图案组成。圆形图案由两个直径比为4:3的圆形内切成英文字母“C”,表示“长”字拼音首字母。在小圆中,由抽象的书柜表示“三点水”、两本书作为“两横”、镂空的水珠作为“一竖”组成中文的“江”字。校徽标准配色为白色上镶嵌蓝色。学校中文校名使用“毛体”,英文校名采用方正综艺简体(见下图)。




第二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二十条学生是指被我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我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等条件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决定,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工侵犯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热爱生活,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干部、党员、教职工联系服务学生的机制,建立健全资助工作体系,关心关怀在学习、经济、心理、就业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成人成才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员是指没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而在学校接受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员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岗位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爱护学生,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师德师风有关规定,遵守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构建教职工发展机制,开展培训、搭建平台、组建团队,为教职工业务能力提升、个人成长晋升服务,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荣誉体系,制定尊崇人才的优待措施,完善考核和绩效分配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校可以柔性引进、聘请校外技术人才、专家学者、能工巧匠、技能大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咨询服务、指导教师等工作。在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对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统一领导。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接受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领导。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监察法和其他法律的尊严,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决定。

(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四风”,推动整改落地见效。

(三)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处分。

(五)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对象的复审复核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学校办出特色、高质量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审并推荐科研项目。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

(五)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

(六)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七)其它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或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校领导、担任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定、推荐。

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优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较深、群众威信较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内设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的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议事协调和临时工作机构,负责综合性或临时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议定、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校属企业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学校对校属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支持校属企业发展,将校属企业打造成学校联系行业企业的窗口、深化产学研合作的基地、广泛服务社会的平台。

第二节教学单位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系、部)。二级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事管理,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学生奖惩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二级学院(系、部)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共同负责二级学院(系、部)党的建设、思政工作、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定期向本二级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服务,增加创收收入,积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收捐赠。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内设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后勤保障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满足师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各个办学时期(含进入、并入的主体的各个办学时期)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六十四条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以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为单位成立校友分会。

学校积极做好校友联络和服务工作,支持校友个人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六十五条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是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优秀校友等和学校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学校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设计。学校将理事会作为联系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优秀校友等的桥梁纽带,将理事会打造成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探索产学研协同、推进一体化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第六十六条长江大保护职业教育集团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要求,服务“长江大保护”战略,由学校牵头发起成立、“政行企校社”自愿组成的跨区域、多元化、非营利性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长江大保护职业教育集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长江大保护职业教育集团以“共建、共治、共融、共享”为理念,推动区域(流域)内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培训、科研技术攻关、社会支撑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开展联动、协同、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依据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重大变化。

(四)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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